盐城阜宁郭某,被判刑!
被执行人隐瞒财产,躲避执行
自以为是“完美的操作”
最终只会难逃法律制裁
9月26日
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
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
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
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
PART 1
基本案情
2016年至2018年,郭某与孙某合伙承建某工程,2018年10月,孙某将郭某诉至法院,要求郭某偿还欠款160万元,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。我院经审理作出判决,判令郭某支付孙某欠款及违约金共计180万元。
PART 2
无财产可供执行
判决生效后
郭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
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
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

在执行过程中
我院依法向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、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,但其未主动申报财产,亦未主动履行义务,且执行干警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PART 3
躲避执行 判处六个月
后经调查,郭某为躲避执行,用其父亲名下的银行卡进行日常资金转账,致使生效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。我院遂以郭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,郭某将案涉款项清偿完毕,法院综合各量刑情节,依法判处郭某刑罚。
PART 4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
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PART 5
法官提醒
来源:阜宁县人民法院